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四川省委民族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10年06月24日 川办发[2010]5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四川省委民族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四川省委民族工作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四川省委民族工作委员会),简称省民委(省委民族工委)。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既是主管全省民族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又是省委民族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中共四川省委民族工作委员会是省委主管民族工作的职能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三)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的职责。
(四)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五)加强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对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等相关领域的实施、衔接。
(三)负责起草地方民族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定,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联系民族自治地方,指导、督查、协调民族工作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会同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