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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对新建建筑供热节能设施的推广应用。

  1.开展新建采暖建筑普查统计。由建设部门负责,于6月31日前,对2008年10月1日以后竣工验收的新建采暖建筑和所有在建的新建采暖建筑建设情况及其建设规模、采暖方式、供热计量设施安装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完善新建建筑数据采集和定期入库制度,为全市供热计量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2.在建和今后建设的新建建筑,必须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强制性条文规定进行建设,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并随建筑同步安装分户热计量、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新建建筑的供热计量、温控、调控装置由开发企业按照《山东省供热计量产品推荐目录》购置,与供热企业签订合同,由供热企业负责安装,由开发企业承担费用。开发企业必须将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设施投资列入工程概算,计入建造成本。在工程竣工后,应邀请供热主管部门和相应供热企业对安装分户热计量、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供热。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不按照供热计量要求进行设计、建设的建筑,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销售使用,不予并网供热。建设部门要依法对不按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开发的相关单位实施处罚。对违反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开工建设、批准预售、予以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初始登记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组织实施新建采暖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对2008年10月1日以后竣工验收但未安装供热分户计量装置的新建采暖建筑,由建设部门组织开发企业在2010年采暖期前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由开发企业购置供热计量装置,与供热企业签订合同,由供热企业负责安装,费用由开发企业承担。对已开工在建的采暖建筑不符合供热计量要求的,由建设部门监督开发单位进行整改。对已通过规划、施工图审查审批,尚未开工的采暖建筑,由原审批部门组织开发单位按照供热计量要求对规划、施工图纸进行审查修改,重新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将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与老旧小区环境改造通盘考虑,进行综合改造。在利用好国家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制定地方激励政策,调动供热企业、产权单位、居民个人以及其他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创新资金投入方式,精心组织实施。对已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项目,及时组织验收,确保在2010年采暖期前完成城区150万平方米改造任务和省里下达的全市130万平方米改造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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