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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依法治价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依法治价的通知
(皖价法〔2010〕114号)


各市、县物价局,各处室、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省直机关效能建设的若干意见》(皖发〔2009〕31号)有关“坚决下放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权限”的要求,推进机关效能不断深入,促进我省县域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新版《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颁布实施,现就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依法治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新版《安徽省定价目录》,严格依法治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规定,定价目录是规范政府定价权限、定价范围、定价方式和定价内容等的权力清单,是划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的政策依据,是价格部门职权法定、依法行政、依法治价的重要保障。省局转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定价目录的批复》(发改办〔2010〕676号),明确了省物价局与市、县人民政府的定价权限、定价范围和定价形式以及定价内容,规定了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需承担政府制定价格的具体工作。未列入《安徽省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及政府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
  二、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按照“能放尽放”的原则,在新版《安徽省定价目录》中,共下放给县(市)级人民政府定调价行政审批管理权限27项。具体是:民爆物品、县级经营企业到用户所在地配送运输服务费的经营费率;辖区内销售的医院制剂、《国家医保目录》内中药饮片零售价格;辖区内非实行输配气管道联网供应的其他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城市居民生活用瓶装液化气销售价格;市、县辖区内的水库、干渠、河道工程供水价格;辖区内地方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辖区内城市自来水供水、再生水供水销售价格;辖区内的农村自来水供水销售价格;辖区内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辖区内供水延伸服务收费标准;辖区内农村客运的运价率、票价、收费标准;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的旅客、货物运输的票价率、运价率;辖区内城市公交票价、出租车运价;辖区内内江(河)公路渡口收费标准;辖区内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标准;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和其他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辖区内公办教育收费中的普通高中和职业中学住宿费收费标准;辖区内分别归属省、市、县管理的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辖区内未联网的有线数字电视(包含农村地区的无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辖区内未联网的有线数字电视(包含农村地区的无线数字电视)增值业务服务费,数字电视付费节目收视费标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辖区内4A级及以下景区,非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游览参观点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保安服务、城市安全信息防范系统、生猪定点屠宰服务等收费标准;辖区内经济适用房、安居房、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居民住房的销售价格;辖区内公有住房、向城市低收入家庭出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辖区内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辖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市县价格部门要强化政策学习,提高素质,为依法承担市县政府制定价格职责,承接所下放的定调价权限,夯实工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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