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全市税政管理工作,拟订市管理权限内的税收政策;负责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
(五)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或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负责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管理市级非税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和彩票资金。
(六)组织制定国库集中收付等国库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七)会同国资等部门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管理;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九)参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提出市级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和投资计划安排意见,办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审查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结)算和竣工决算,参与制定工程取费标准。
(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参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等相关社会事业改革工作;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一)承担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承担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管理工作;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开展财税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管理全市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制定并组织实施会计制度;承担注册会计师资质考试工作,负责有关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资质管理,指导和监督其业务活动;承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工作;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三)参与拟订经信、交通、公路、环保、商务、矿产资源等行业发展规划,拟订相关财政政策;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组织市级政府采购工作。
(十五)指导全市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工作;落实惠农补贴政策;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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