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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供热管理工作的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供热管理工作的意见
(潍政发〔2010〕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供热管理,切实解决当前供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城区供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城区供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供热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我市集中供热事业有了长足发展。截至2009年底,城区供热能力、供热面积分别达到1585吨燉小时和1650万平方米,供热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不断提高,在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供热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一是供热管理体制不顺,热源、管网和换热站未实现一体化经营,市场主体混乱,职责不清、服务质量和效率与群众的现实需求还有较大差距。二是居民居住环境和采暖设施存在较大差异,造成供热质量高低不齐。三是现行收费方式存在缺陷。在当前按供热面积收取热费的模式下,供热质量与企业利润呈反比关系,部分换热站为获取非法利润擅自降低供热质量,用户权益受到侵害。四是供热市场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手段落后、管理力度不足,缺乏约束力。以上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我市供热事业健康发展。

  加强城区供热管理,切实解决当前供热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是保障城区居民采暖、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部门、各供热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供热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稳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抓好落实。

  二、减少中间环节,理顺供热管理体制

  要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快供热资源整合,规范供热市场秩序。一是供热企业新上网热用户的换热站,必须由供热企业直接运营管理、直接供热,坚决杜绝出现新的多层供热现象。二是2010~2011年采暖季前,物业公司等社会单位管理的换热站要委托有经营许可的供热企业直接管理,坚决杜绝物业公司等社会单位无证从事供热经营、损害居民用热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委托交接的,由各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使用自有热源供热的单位不在此范围内。三是加快供热运行监控系统建设。2010~2011年采暖季前,各供热企业要对换热站安装在线监控和无线传输设备,全部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实现远程监控。各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组织辖区内供热企业认真做好换热站委托管理的交接和在线监控系统建设等工作,确保2010~2011年采暖季前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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