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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汽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汽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9日)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汽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
(皖价费〔2010〕121号)


各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
  鉴于目前各地汽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发展迅速,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成本、建设规模、培训层次及参培人数各不相同,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收费管理,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规范培训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就我省汽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委托由各市物价部门管理,收费标准由各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汽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按以下原则核定:
  (一)收费标准应本着以收抵支、略有结余,并充分考虑参培人员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培训收入除用于培训的办公经费、场地租金、教师授课、实际驾驶操作、水电消耗等支出外,还包括税金和适当管理性费用等开支。
  (二)收费标准根据成本监审情况,可采取按学时或按学期不同方式核定。
  二、各地新的收费标准核定后,要督促培训机构及时到物价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税务票据,严格支出,按章纳税,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严禁不按教学大纲降低培训标准,分解收费项目、搭车收费等行为,否则,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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