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打击处理阶段(6月11日至6月21日)。重点坚持惩教并重,依法对盗采海砂、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集中处理。
各参战单位对发现的盗采海砂活动,要在第一时间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出具评估鉴定;对属于刑事案件的,组织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办,检法部门依法快诉快审快判,严厉打击;对于非法盗采海砂行为不构成犯罪又没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组织国土资源部门或海洋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违反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各类海上作业船舶,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公安机关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做出行政处罚,属于“三无”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擅自出海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没收船舶,并对船主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
五、工作分工
政法委重点负责及时协调公、检、法机关,做好重大疑难案件的侦办、起诉和审判等工作。
检察院、法院重点负责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重大疑难案件的侦办,必要时派员提前介入,指导开展取证、侦办工作;对受理的盗采海砂案件,依法加快办案进度,做到快诉、快判。
公安局是此次专项行动的牵头单位。必须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重点负责协助市政府做好专项行动的组织谋划、部署协调;组织开展去往外省市必经航道的卡点设置、可疑船只盘查及重点海域巡逻防范,抓获现行盗采海砂违法犯罪嫌疑人;对押解回岸的盗采海砂违法犯罪嫌疑人接收审查及案件侦办、查处;做好涉案船只看护;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准备,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妥善处置;加强互联网巡查处置,严防发生恶意炒作。
省边防总队海警支队重点负责海上设卡、巡逻方案制定、抽调船艇参加海上设卡、巡逻;海上执法船艇引领指挥,盗采海砂船只追缉、堵截,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取证及前期处置工作;查扣的盗采海砂船只、违法犯罪嫌疑人押解回岸等工作。
国土资源(海洋)部门重点负责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对各单位发现移交的盗采海砂行为,组织力量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盗采造成资源破坏数量的核实和价值评估,出具鉴定报告,并送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出具鉴定结论,经评估不足5万元的,依法从严进行行政处罚,5万元以上的,按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海事部门重点负责抽调船艇参加海上设卡、巡逻;查验盗采海砂船舶的适航及船员适任情况,对存在违章违法行为的船舶和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派出专门搜救船只,携带相关专业设备,与公安部门紧密配合,协同做好活动期间海上安全事件的预防、处置和人员搜救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