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信息服务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通知
(皖价监测〔2010〕119号)
各市、县物价局:
为充分发挥价格监测职能作用,服务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根据省物价局《关于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若干价格政策措施的通知》(皖价综〔2010〕98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价格监测和价格信息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不断完善价格监测体系
示范区内的各级价格部门,要全面把握本地产业园区、产业集中区建设规划,详实了解入驻园区企业的生产性质、建设进度和价格信息需求,为开展价格跟踪服务打下基础。
(一)健全价格监测体系。结合招商引资工作,及时调整补充监测品种,提供水、电、气、建材、土地、劳动力等与园区企业落户建设生产密切相关的价格信息,力争全面反映本地的投资环境,供企业决策时参考。
(二)优化价格监测资源。根据所担负的价格监测任务,进一步优化监测点设置。有条件的市县可在符合任务要求、经济规模大、产业带动效应明显的生产企业内设置价格监测点。除国家和省级价格监测点外,各地也可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实际,设立与区域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价格监测点,赋予相应的监测任务。
(三)完善价格监测制度。针对示范区企业落户建设、生产不同阶段的不同需求,适时调整监测品种和监测周期,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价格信息。各地在贯彻落实国家、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同时,可结合实际,建立符合本地特点的相关监测制度进行补充,提供多方位、多角度的价格信息。
(四)加强价格信息整理与分析。结合市场需求变动情况,主动对监测数据进行深度加工,积极开展价格趋势预测分析。对已建立期货市场的大宗商品,要结合期货信息进行研判。通过提供准确的价格信息,为产业转移企业提供服务。
二、积极创新信息发布形式
认真做好价格监测成果的转化工作,主动开展价格信息服务。示范区内的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联系,拓展信息发布渠道,增加信息发布频次,进一步创新服务形式和内容,切实提高价格信息的时效性。
(一)建立“价格信息直通车”。省物价局已在门户网站上开通“促进皖江城市带建设”专栏,各地在积极提供价费政策、热点解读、工作动态、重要商品价格等信息的同时,应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在自己的门户网站或当地政府门户网站上设置专门的信息发布栏目或板块,及时发布与示范区建设相关的价费政策和重要商品价格信息。
(二)继续利用传统媒介发布价格信息。进一步加强与当地报纸、广播、电视(含车载电视)、通信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建立价格信息定期发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