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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非路产专用线维修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非路产专用线维修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皖价服函〔2010〕104号)


合肥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非路产专用线维修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合价服〔2010〕65号)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经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我局《关于调整非路产专用线维修收费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09〕146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主体是安徽铁道发展集团,同时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非路产专用线代维的企业和单位。鉴于合肥铁路专用线设备维修委托上海铁路局合肥工务段承担,上海铁路局所属代维企业应到省物价局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使用规定的税务票据,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我局皖价服函〔2009〕146号文制定的非路产铁路专用线维修费,是指不包括中修、大修和自然灾害所发生修复费用以外的所有费用,且为最高收费标准。合肥地方铁路可根据自身情况和市场行情,与合肥工务段进行协商,按双方自愿的原则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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