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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省发改委、海南电监办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省发改委、海南电监办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
(琼价价管[2010]268号)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海南电网公司、海南省松涛水利工程管理局、有关用电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
  自2010年6月1日起,将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0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30元。我省将在琼发改价格〔2007〕420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名单基础上,进行动态甄别,随后下发新的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
  二、对超能耗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
  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省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电力监管机构制定加价标准,具体加价标准另文下达。同时,省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单位提出的超能耗企业和产品名单落实惩罚性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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