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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对涉及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适当优惠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对涉及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适当优惠的通知
(琼价费管[2010]286号)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0]19号)精神,支持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决定对涉及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适当优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及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销售等环节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适当优惠的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计价格[1999]1283号);
  (二)工程勘察成果质量审查服务费(琼发改收费[2006]340号);
  (三)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琼价营字[1995]77号);
  (四)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琼计价管[2003]308号);
  (五)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琼发改收费[2005]1140号);
  (六)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计价格[2002]10号);
  (七)工程建设监理费([1992]价费字479号);
  (八)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服务收费 (琼发改收费[2005]1820号);
  (九)防雷设施检测收费(琼价审批[2009]39号);
  (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琼发改收费[2007]170号);
  (十一)建筑幕墙和门窗物理性能检测服务收费(琼发改收费[2004]1301号);
  (十二)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价格(琼发改收费[2007]1148号);
  (十三)住房交易手续费(琼发改收费[2009]119号);
  (十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琼价营字[1996]169号)、(琼发改收费[2004]215号)。
  上述实行优惠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
  此外,目前暂由省建筑业协会制定的建筑材料检测收费标准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我省的“一号民生工程”,各有关单位应以高度的责任感严格执行收费优惠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执行或因此拒绝提供服务,增加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
  三、任何中介机构不得借助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开发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强制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机构接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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