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加强隐患的监控治理。要按照全省煤矿雨季“三防”工作汇报会的要求,加大对各类水害隐患的监控治理,尤其是省局前期通报的受水害威胁严重矿井和2010年上半年审查确认的34项A级水害隐患矿井,对尚未完成治理的,要制定并落实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实施重点监控,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各矿井要加强排水系统的保养和维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6月底前,凡未完成以下工作的矿井,要坚决停产整改:1、地表水害隐患未完成治理任务的;2、矿井之间存在连通关系,未实现永久隔离,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3、主要电气设备未进行预防性试验工作的;4、排水系统综合能力达不到规程规定要求及未进行水泵联合试运转的;5、雨季“三防”工程未完成的;6、矿井提高开采上限或水体下采煤未获批准的;7、经排查,其它汛期期间严重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的。对不能按期完成以上工作或存在以上重大隐患,继续组织矿井生产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切实加强安全应急处置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与气象、防汛等部门联系,签订预报、预警协议,建立健全防范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处置机制。要按照省局《关于授予煤矿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的通知》,突出抓好“调度员10项应急处置权”落实,制定完善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严格执行大雨暴雨和大风、雷电极易威胁矿井供电等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规定。要健全完善天气信息公示系统和雨情观测系统,实施矿调度室、副井口等重要场所天气信息显示,积极推广应用电子量雨计等先进设施。要加强相邻矿井的区域联防,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快速传递和共享机制,一旦某处矿井发生险情,必须能够立即告知周边所有相关矿井。特别要求汛期主要行洪河道及河堤下严禁一切采掘活动;受承压水害威胁严重矿井,多水平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原则上只允许井下一个水平进行生产,确保矿井生产和人员安全。
(四)切实加强汛期值班和巡查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雨季“三防”工作,严格落实24小时调度值班制度、领导带班制度和安全情况报告制度,汛期,各单位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允许外出,要把主要精力用在抓安全生产上。雨季要加强井上下巡视,安排专人负责对本井田范围及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的水库、湖泊、河流等重点部位进行巡查,及时掌握汛期安全生产动态,保证安全生产信息上下畅通。一旦发生事故和险情,必须及时、如实报告,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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