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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棚户区改造的意见

  (2)对棚户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就地优先保障,一次性解决住房问题。
  5、棚户区居民购房支持及产权政策
  (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缴纳公积金的居民要降低首付款比例,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改造。设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和民间资金介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贷款担保,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支持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2)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用于回迁居民安置的房屋产权归棚户区居民所有,商品住房以市场价购买后确认产权。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房屋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实行国家和个人共有产权制度,个人以其出资额和企业补助取得部分产权;工矿棚户区居民通过补交土地出让收入后可取得全部产权。持有部分房屋产权的工矿棚户区居民转让棚户区改造房屋时,要取得全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
  (二)棚户区改造优惠配套政策将另外制定下发。
  六、工作责任
  (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国家、省对口部门有关资金的争取协调,以及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项目核准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管理,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拆迁办等,对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进行认定,对城市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形成的土地成本进行测算。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指导相关责任单位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改造、报件审批、招投标组织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办理拆迁手续,依法监督拆迁、补偿和安置。
  (四)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范围的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查和审批,会同相关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和部分企业拆迁房屋进行规划选址,指导规划设计,同时做好报件审批工作。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棚户区改造区域土地权属调查,并指导各城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土地处置中的相关工作,主动做好土地利用工作。
  (六)市房产管理中心负责改造项目认定,做好项目内配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安排、购买与管理工作。
  (七)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棚户区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认定。
  (八)市人防办负责改造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立项审批、施工图审查及质量监督工作。
  (九)市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协调与指导各商业银行对棚户区改造的信贷支持。
  (十)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管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制办、市信访局、市园林局等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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