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参照煤矿棚户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并免征土地契税。城市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面积未超出拆迁面积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房屋面积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可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3、资金筹措政策
(1)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筹措采取市场化运作、政府奖励的方式,以市场化运作为主,多渠道筹措。
(2)中央采取适当方式,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
(3)省财政设立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资金,对改造力度大、进展情况好的市进行奖励。省奖励资金由各省辖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通过奖励、补助、贴息等形式用于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棚户区改造中配建廉租住房项目的资金筹措采取争取国家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省财政资金补助和市配套的办法解决。各市可通过土地出让、房屋产权调换等市场运作方式筹集建设资金。
(4)市财政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
(5)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6)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4、安置补偿政策
(1)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鼓励以产权调换方式为主。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拆补平衡。房屋安置面积超出原有面积,但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可按成本价购买;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按房屋市场价购买。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折旧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价款,不再进行土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