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模式。
有商业开发价值的城市棚户区,由城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采取市场开发方式进行运作。具体方式:一是由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拆迁补偿,完毕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净地公开出让,城区人民政府可通过投融资等方式吸引多种资本参与拆迁补偿,净地出让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首先用于支付拆迁补偿形成的土地成本;二是鼓励城区人民政府采取组织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将拆迁安置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土地公开出让,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的方式实施改造。三是鼓励城区人民政府借鉴外地经验,积极探索棚户区改造的其他模式。城市棚户区改造按照规定配建廉租房。
改造难度大、经认定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由城区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实施改造。
(三)棚户区改造建设标准。
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购买能力和意愿,原则上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高层建筑可适当放宽到90平方米。城市棚户区安置回迁居民的户型面积应结合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和居民收入水平确定,以中小套型为主。
五、优惠政策
(一)执行国家、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根据建保〔2009〕295号、豫政办〔2009〕154号规定,主要优惠政策有:
1、土地政策
(1)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市政和公用设施用地及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2)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并完成拆迁安置工作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纳入储备计划,实施开发整理,也可以委托有资质、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的开发整理。
(3)开发整理后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居民安置费、拆迁补偿费、开发整理费一并计入公开出让地块土地成本。出让土地所得收益,优先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4)对工矿棚户区,原属于国有划拨的生产用地,城市规划部门应及时调整为棚户区建设住宅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规划部门的土地用途调整为原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对于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涉及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比照保障性住房用地报批方式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
2、税费支持政策
(1)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低限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