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棚户区改造的意见
(焦政[2010] 9号)
四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建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
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豫政办〔2009〕1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为目标,着力改善城市低收人家庭的居住条件,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安居乐业,把棚户区改造与土地资源整合、城中村改造、南水北调城区段安置建设、完善城市功能相结合,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组织,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要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同时,实行市场化运作,拓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调动个人、企业等方面的积极性。
(二)统一领导,属地实施。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成立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检查、督促、指导和协调此项工作。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政策制定、项目确定、规划编制、检查指导等工作,制定棚户区改造计划,协调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工作。各城区人民政府为辖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实施,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棚户区改造年度拆迁、廉租房配建、市政设施与公共服务建设任务,纳入目标管理,实行区长负责制。
(三)统筹兼顾,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除缴纳上级和按照规定提取相关费用后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由各城区人民政府统筹使用,市财政负责拨付及监管。主要用于支付拆迁补偿安置形成的土地成本、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安置房建设补助、配建廉租房、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无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改造等。建立棚户区改造由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的责、权、利相结合的运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