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应当在用地规划、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四、规范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采取分批、集中的方法进行。首先到市房产管理中心申报,市房产管理中心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对计划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审核把关,形成一致意见后,报请市政府批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和房产管理中心联合行文上报省相关部门批复后实施。
廉租住房项目的申报审批,由市房产管理中心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办理相关申报手续,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房产管理中心上报省相关部门批复后实施。
五、严格审核租、购房对象
建立办事处、区和市“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审核机制,严格审核租购房对象,实现住房保障全过程阳光操作。
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认定。市房产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各区的社区、办事处和城建房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并审核公示。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按家庭人均收入为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目前按家庭月人均收入1000元),人均住房面积为上年度市区人均住房面积的70%以下(目前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标准进行认定。
廉租家庭按家庭人均收入为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以下(目前按家庭月人均收入550元),人均住房面积为上年度市区人均住房面积的40%以下(目前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2平方米)标准进行认定。
六、从严控制单套建筑面积
按照国家
建设部等7部委联合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规定,参照2004年我市出台的《焦作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45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以中小套型为主。二人及以下户型不超过60平方米,三人及以上户型不超过80平方米。高层建筑可适当放宽,二人及以下户型不超过70平方米,三人及以上户型不超过9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