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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
(焦政[2010]10号)


四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建立长效住房保障机制,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住房问题关系人民安居乐业。建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是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党和政府改善民生、执政为民,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现实问题的直接体现。建立保障性住房的长效建设管理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各城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到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强化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能,发挥政府在住房领域的调控作用,坚持政府组织、市场运作、统筹考虑、突出重点的原则,不断改善城市住房供应结构,逐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的环境。
  二、明确和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
  按照我市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要求,2012年前市区共需要建设经济适用住房88.57万平方米。具体建设计划为:2010年规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30万平方米;2011年规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30万平方米;2012年规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8.57万平方米。
  按照我市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市区三年应建设廉租住房5794套,其中2011年前需要再建廉租住房1784套。
  三、多渠道建设保障性住房
  一是鼓励开发企业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二是企业集资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三是在商品房建设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四是通过棚户区改造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五是在商品房建设中按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廉租住房。六是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按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配建廉租住房。七是积极探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在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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