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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处理问题的通知


  (三)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在收到《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或《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后2个工作日内在安徽国税内、外网站上发布《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公告表》和《被盗、遗失税务证件公告表》(式样详见附件1、2)。

  (四)纳税人在安徽国家税务局内、外网站上办理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税务证件公告后,主管国税机关可按有关规定为纳税人重新办理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四、关于普通发票及证件挂失的内容

  (一)被盗、遗失普通发票挂失内容包括:挂失发票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挂失发票名称、发票代码、份数、发票号码以及挂失原因。

  (二)被盗、遗失《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挂失内容包括:挂失税务证件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挂失税务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名称以及发放日期。

  五、关于普通发票及证件挂失资料的归档

  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公告资料应当列入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由省辖市国税局分类归档,妥善保存。

  附件:1.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公告表

  2.被盗、遗失税务证件公告表

  二○○九年六月四日

  附件1:
  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公告表

  填报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挂失发票纳税人名称

挂失发票纳税人识别号

挂失发票名称

挂失发票代码

份数

挂失发票号码

其中空白发票

挂失原因

起始号码

终止号码

份数

起始号码

终止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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