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违反纳税服务投诉办法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四)处理或转送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事项;
(五)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下达相关文书;
(六)研究纳税服务投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国税机关报告。
(七)指导和监督下级国税机关的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
(八)填写《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制作调查笔录,并将纳税服务投诉资料整理归档;
(九)办理本级纳税服务投诉案件的统计、通报和上报工作;
(十)其他与纳税服务投诉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管理职责,配备专职纳税服务投诉工作人员,并依照规定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
第七条 纳税服务部门受理纳税服务投诉,不得向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纳税服务投诉工作所需经费,以及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必需的设备和工作条件等,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予以保障。
第二章 纳税服务投诉范围
第八条 纳税服务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在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以及纳税人权益保护等工作方面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服务而进行的投诉。
纳税人向国税机关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对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的其他违纪违法和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不属于纳税服务投诉范围。
第九条 对税法宣传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对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税收政策和涉及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制度的宣传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根据“谁制定,谁发布”的原则,负有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发布义务的国税机关,未按照规定时限以适当方式及时向公众发布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
(二)主管国税机关未及时、全面向所辖区域内纳税人宣传新的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
(三)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对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解释存在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