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鼓励进行水资源综合利用。第一,对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的,不征增值税。第二,对污水处理厂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三十九)鼓励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第一,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10年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第二,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四十)鼓励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给纳税人。
(四十一)鼓励企业开发节能环保产品和技术。对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十二)促进企业使用节能环保设备。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四十三)鼓励企业降低污染气体排放。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十四)鼓励企业大力发展清洁能源。第一,对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15个年度内,能够分别核算核电企业机组电力产品的销售额的,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第二,从2008年1月1日起,对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税收优惠规定因政策执行到期,或者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新增的,应当以调整、变化后的政策作为具体执行依据。
对于本税收优惠规定在具体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各级国税机关应当通过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规定的途径,及时反馈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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