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效能建设。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特别是皖江示范区各市、县(区)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离岗告示制、AB岗工作制、办文办事限时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工作制度,不断加强效能建设,提高办税效率。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所有涉税事项,要在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对涉及同一纳税人的各类涉税调查、检查,能够合并的进行合并,切实避免多头下户、重复采集等问题。要积极推行网上一体化办税,逐步实现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申报缴税、涉税申请、信息查询等涉税业务的多元化办理。皖江示范区各市、县(区)国税机关对服务皖江示范区发展的各项税收管理、服务措施要进行分解、细化,明确责任部门,保证实施进度,狠抓工作落实。
六、优化纳税服务。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牢固树立和始终坚持“税收为经济服务”、“征税人为纳税人服务”、“机关为基层服务”和“领导为群众服务”的理念,认真落实《税收服务工程规划》和《纳税服务工作规划》。皖江示范区各市、县(区)国税机关要深入开展税收经济分析,通过税负分析、税收弹性分析、税源分析、税收关联分析等方式,适时评估皖江示范区内税收政策实施效果,反映企业发展动态,准确把握经济税源运行特征,为地方政府决策提供参考。要实行纳税人定点联系制度,通过网上调查、电话调查、信函调查,召开座谈会、建立QQ群等形式,加强与纳税人的日常联系和沟通,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防范和控制税收风险。同时,要积极开展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技术改造、资金运转、政策落实等方面的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尽心尽力地解决企业涉税难题,努力以优质、一流的税收服务,吸引外来投资、承接产业转移,为皖江示范区的建设和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若干税收优惠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深入落实《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根据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紧密结合国税部门工作职责,现就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的若干税收优惠规定,明确如下:
一、综合性税收优惠规定及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