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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福建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福建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财驻闽监[2010]51号)


福建省各设区市财政局、各县(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部分地区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考核验收的通知》(财监[2010]42号)文精神,我办将组织人员于2010年7月至9月对福建省8个地市(不含厦门)、各个地市部分县(区)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考核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验收的内容

  考核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被考核验收地区化债责任书所规定的化债任务完成情况,地方各级财政及有关部门应承担的化债补助资金筹措、管理和支付情况,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情况,化债日常管理以及取得的成效等情况。

  (一)债务清理核实情况

  1、考核验收县对利息认定、“白条”债务处理、债务范围及“普九”学校界定、公示等是否作了统一规范,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2、考核验收县(市、区)是否组织审计等机构对债务进行逐校、逐项、逐笔清理核实和审计,债务公示时间是否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范围是否合规,公示内容是否包括了债务发生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等,县级有关部门是否出具了相关核查报告。

  3、省级审核面是否不少于全省债权人总数的40%。

  (二)化债任务完成情况

  1、考核验收县是否完成了化债责任书上规定的化债任务。

  2、偿债资金在各级政府之间分担比例是否体现了主要由中央和省级负担的原则,省本级承担的偿债资金是否达到应偿还债务额的30%左右。

  3、各级财政安排的偿债资金是否及时拨付到特设专户,是否存在因县级承担比例过大而发生假配套的问题。

  4、各级财政筹措的偿债资金是否实行了国库集中支付,偿债资金特设专户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管理是否规范,是否直接支付到债权人;债权人申请、偿债资金支付审核以及偿债销号制度是否得到全面落实,操作是否规范,有关财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债务偿还政策是否符合中央和省里的有关规定。

  5、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以及造成资金损失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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