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办金融机构。可结合实际,确定本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
(五)贷款额度。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的城乡妇女,经办银行新发放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银行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
(六)贷款期限。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创业成功、按期足额偿还贷款且诚信度高的借款妇女和吸纳就业人员多、按期还款、有偿还能力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再次申请贷款。
(七)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银发〔2008〕238号文件执行,即: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八)贴息贷款。妇女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负担(展期逾期不贴息)。省级财政按规定向市州财政预拨贴息资金;经办银行按季向市财政申请贴息资金,市财政收到经办银行申请后审核拨付贴息资金。贴息资金管理参照财金〔2008〕100号文件执行。
(九)贷款流程。按照个人自愿申请、妇联(社区)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经办银行审核放贷的程序进行。妇女可向市妇联或就近向所在社区提交贷款申请,市妇联或社区对借款人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推荐至担保和经办银行复核并办理贷款手续。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建立嘉峪关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推动试点工作全面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在市妇联,配备两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日常管理与服务。
(二)建立和完善工作经费支持机制。根据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的需要,安排一定数额的工作经费,支持妇联组织开展工作。同时,对基础管理工作扎实、贷款管理工作尽职、小额担保推荐贷款回收率高的妇联组织,纳入现行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奖励资金用于市妇联的工作经费奖励。考核和奖励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嘉峪关市分行、市妇联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