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支付的其他与业务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学校除上述项目之外支付的其他与业务活动有关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管理费用”、“其他费用”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0)“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学校出售、转让或者到期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之外的短期投资、长期投资而收到的现金。不包括投资收回利息、股利,以及收回的非现金资产。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1)“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学校因对外投资而取得的现金股利、利息,以及从被投资单位分回利润收到的现金(不包括股票股利)。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投资收益”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2)“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收回的现金”项目,反映学校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取得的现金,减去为处置这些资产而支付的有关费用之后的净额。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损失而收到的保险赔款收入,也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3)“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学校除上述各项之外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其他现金流入如果金额较大的,应当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4)“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学校购买和建造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不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的部分,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借款利息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5)“对外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学校进行对外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包括取得除现金等价物之外的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所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6)“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学校除上述各项之外,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果其他现金流出金额较大的,应当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7)“获得办学出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学校获得办学出资收到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非限定性净资产”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8)“借款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学校举借各种短期、长期借款所收到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9)“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学校除上述项目之外,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果其他现金流入金额较大的,应当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0)“支付出资人回报的现金”项目,反映学校向出资人支付回报支出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出资人回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1)“偿还借款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学校以现金偿还债务本金所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筹资费用”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2)“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学校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等。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筹资费用”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3)“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学校除上述项目之外,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4)“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项目,反映学校外币现金流量折算为人民币时,所采用的现金流量发生日的汇率或期初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与本表“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中外币现金净增加额按期末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
(25)“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项目,反映学校本期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变动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项目的金额合计填列。
(26)“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项目,反映学校本期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学校前期现金流量表中的“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项目填列。
(27)“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项目,反映学校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余额。本项目根据“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和“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项目计算填列。
(四)会计报表附注
学校的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 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二) 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三) 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四) 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和员工的数量、变动情况以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明;
(五) 学校聘任的兼职教师的数量、来源、薪酬等情况的说明;
(六) 学校向出资人支付回报情况的说明;
(七) 学校与出资人相关的交易情况说明,包括交易形式、主要内容、数量、金额等;
(八) 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及使用的说明;
(九) 受托代理业务情况的说明,包括受托代理资产的构成、计价基础和依据、用途等;
(十) 对外承诺和或有事项情况的说明;
(十一)接受劳务捐赠情况的说明;
(十二)学历教育收支与非学历教育收支的说明;
(十三)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十四)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六、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
学校在年度终了前,应当根据决算编制要求,对各项收入、费用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清理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包括:
1. 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
年度终了前,学校要对全年收支情况进行核实,准确反映各项收支数额,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准确无误,已领未用的各种材料有未调账退库。属于在建工程支出的各项费用,不得列入各项费用。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账。学校年度支出决算,一律以12月31日支出数为准。
2. 清理往来款项
学校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对按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费用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对应收未收的款项,要及时组织回收;对应付未付的款项,要及时办理支付手续。对确实不能清算的账款,要核对相符。
3. 核对银行存款和现金
学校年终应及时与开户银行对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应与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核对相符。对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及时予以调整。现金账面余额应与库存现金核对相符。
4. 进行财产清查
年终前,学校应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盈、盘亏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办理盈亏处理手续,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5. 年终结余分配
年终将非限定性收入、费用转入“本年结余”及“结余分配”科目,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次提取各类专用资金和出资人回报。
6. 年终结账
学校在年终清理结算的基础上进行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包括年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
(1) 年终转账。账目核对无误后,首先计算出各账户借方或贷方的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的余额。然后,编制结账前的“资产负债表”,试算平衡后,再将各收支账户的余额按规定的年终冲账办法,填制12月31日的记账凭单办理结账冲转。
(2) 结清旧账。将转账后无余额的账户结出全年总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账户,在“全年累计数”行下的“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再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年终余额转入新账,旧账结束。
(3) 记入新账。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的“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将表列各账户的年终余额数(不编制记账凭单),直接记入新年度相应账户,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学校,其年终结账按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的决算经审计后,需调整决算数的,应按规定的程序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附则
一、民办成人中专、成人中学和非学历教育机构及政府委托的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三、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3:
新旧核算制度之间衔接的说明
为了保证《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在2010年1月1日顺利实施,学校应该根据以下要求做好新旧核算的衔接工作。
1. 学校应根据《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合理修改本学校的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经学校决策机构批准后予以执行,确保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制度化、规范化。
2. 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根据《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合理设置会计科目。按照原制度清理资产和负债进行清查,调整旧账,并按照新办法设置新账,对原有会计科目按新办法进行余额转换,确保新旧会计科目顺利衔接(见科目调整表)。
学校对于有条件可以追溯调整的报表项目,应根据新办法的要求进行追溯调整,合理确定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对于无条件追溯的报表项目,采用重置成本确定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
对于原来按照《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核算的学校,按照新办法需要进行追溯调整的资产负债表项目主要为:补提固定资产折旧,补记长期债权投资利息以及调整应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1)补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摊销无形资产
学校应当根据新办法的规定补提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应补提的折旧金额,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分配后结余”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对于无形资产,应当根据新办法的规定补提无形资产摊销,按照应补提的摊销金额,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分配后结余”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2)补记长期债权投资利息
根据资产清查、调整后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余额,按照新办法的有关规定,补记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对于分期付息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应补记的利息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科目;对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应补记的利息金额,借记“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分配后结余”科目。如果长期债权投资属于社会捐赠,而且该资产提供者对其利息收入的使用设置了限制,则应当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社会捐赠结余”科目。
(3)调整应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对于按照新办法规定应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方2008年末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进行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应当按照其差额,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分配后结余”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应当按照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分配后结余”科目。如果长期股权投资属于社会捐赠投入,而且该资产提供者对其投资收益的使用设置了限制,则应当根据所涉及的金额,借记或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社会捐赠结余”科目。
(4)按照新办法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补提资产减值准备
学校应当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对相关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相关资产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补提减值准备。按照应补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相关资产减值科目。
3. 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使会计核算软件系统适应新办法的需要。学校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沿用旧账或建立新账套体系的方法进行调整。如沿用旧账的,可根据新办法的科目,进行设置、转帐;如建立新账的,可把转换后的科目余额输入新账套,做为新的执行起点。
表 新旧核算中存在差异的主要科目的调整表及相关说明
序号
| 原《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科目
| 对应《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科目
| 调账时的处理办法
|
1
| -
| 长期待摊费用
| § 新办法中新增了“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原账中没有该科目,无需调账。
|
2
| -
| 应付出资人回报
| § 新办法中新增了“应付出资人回报”科目。原账中没有该科目,无需调账。
|
3
| 非限定性净资产
| 非限定性净资产
| § 新办法中的“非限性净资产”要进行明细核算。
§ 将出资人的办学出资转入“非限定净资产--办学出资”明细科目。
§ 将学校提取的各项专用资金,转入“非限定净资产--专用资金”明细科目。
§ 根据原“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的余额,其他调整后,将余额转入“非限定净资产--分配后结余”明细科目。
|
4
| 限定性净资产
| 限定性净资产
| § 新办法中的“非限性净资产”要进行明细核算。
§ 将获得的限定性政府补助产生的结余的金额,转入“限定性净资产--政府补助结余”。
§ 将获得的限定性社会捐赠结余的金额,转入“限定性净资产--社会捐赠结余”。
|
5
| -
| 所得税
| § 新办法中新增了“所得税”科目。原账中没有该科目,无需调账。
|
序号
| 原《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科目
| 对应《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科目
| 调账时的处理办法
|
1
| “现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 “现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 § 新旧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原账中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
2
| “银行存款”
| “银行存款”
| § 新办法区分了银行存款与其他货币资金的核算内容。调账时,应对原账中“银行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
3
| “材料”
| “存货”
| § 应在新账中“存货”科目下设置“材料”等明细科目,将原账中“材料”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的相应明细科目。
|
4
| “对外投资”
| “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
| § 应对原账中“对外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短期投资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的“短期投资”科目,将属于长期股权投资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将属于长期债权投资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
|
5
| “固定资产”
| “固定资产”和“文物文化资产”
| § 应当根据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对原账中“固定资产”及相关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对于不符合新办法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转入新账中的“存货”等科目;对于符合新办法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分别转入新账中的“固定资产”和“文物文化资产”科目。
|
6
| “无形资产”
| “无形资产”
| § 新旧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无形资产”科目。
|
7
| “固定资产”及相关科目
| “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负债”
| § 学校按照新办法规定应确认为受托代理资产的部分,如果原先已经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或其他资产科目,应当转入“受托代理资产”科目,同时对于原结余或净资产科目中属于受托代理负债的部分,应当转入“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如果原先没有入账,应当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 如果受托代理资产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可以不通过“受托代理资产”科目核算,而在“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设置“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核算,但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余额合计,应当计入“受托代理资产”项目列示。
|
8
| “借入款项”
| “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等
| § 应对原账中“借入款项”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短期借款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的“短期借款”科目,将属于长期借款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的“长期借款”科目。
|
9
| “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交税金”
| “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交税金”
| § 新旧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原账中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
10
| “其他应付款”
| “其他应付款”和“长期应付款”
| § 主要是区分了其他应付款与长期应付款的核算内容。调账时,应对原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的“其他应付款”和“长期应付款”科目。
|
11
| “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
| “其他应付款”
| § 调账时,应在新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等明细科目,将原账中“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的相应明细科目。
|
12
| “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
| “非限定性净资产”和“限定性净资产”
| § 调账时,应将原账中“事业基金”、“固定基金”和“专用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的“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与形成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有关的资产,其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限制,对于这部分事业基金、固定基金和专用基金,调账时应当转入新账中的“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
13
| “事业结余”、“结余分配”
| -
| § 由于原账中“事业结余”、“结余分配”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
|
14
| “经营结余”
| “非限定性净资产--分配后结余”
| § 新办法没有设置“经营结余”科目。调账时,如果原账中“经营结余”科目有借方余额,应将该余额转入新账中的“非限定性净资产--分配后结余”科目。
|
15
| “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拨出经费”、“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科目
| -
| § 由于原账中以上收入支出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自2009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办法设置收入费用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
16
| “拨入专款”、“拨出专款”、“专款支出”
| 非限定性净资产
| § 新办法没有设置“拨入专款”、“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调账时,如果原账中以上科目有借方或者贷方余额,应先将“拨入专款”科目贷方余额与原账中因使用拨入专款而形成的“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借方余额相抵消,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拨出专款”和“专款支出”科目。抵消后,“专款支出”科目应无余额。如果“拨入专款”科目仍有贷方余额或者“拨出专款”科目仍有借方余额,应当视具体情况,将应当偿还或者收回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的“其他应付款”或者“其他应收款”科目;将不需偿还或者不再收回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的“限定性净资产--政府补助”科目。
|
17
| -
| 成本费用科目
| 由于原账中无成本费用科目,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自2009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办法设置收入费用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
序号
| 原《企业会计制度》科目
| 对应《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科目
| 调账时的处理办法
|
1
| “固定资产”
| “固定资产”和“文物文化资产”
| § 调账时,应当根据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对原账中“固定资产”及相关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对于不符合新办法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转入新账中的“存货”等科目;对于符合新办法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分别转入新账中的“固定资产”和“文物文化资产”科目。
|
2
| “固定资产”等科目
| “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负债”
| § 学校按照新办法规定应确认为受托代理资产的部分,如果原先已经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或其他资产科目,应当转入“受托代理资产”科目,同时对于原结余或净资产科目中属于受托代理负债的部分,应当转入“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如果原先没有入账,应当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 如果受托代理资产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可以不通过“受托代理资产”科目核算,而在“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设置“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核算,但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余额合计,应当计入“受托代理资产”项目列示。
|
3
| “应收利息”、“应收股利”
| “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
| § 将“应收利息”的科目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明细科目。
|
4
| “应付利息”
| “其他应付款”
| § 将“应付利息”的科目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
5
| “应付股利”
| “应付出资人回报”
| § 将“应付股利”的科目余额,转入“应付出资人回报”科目。
|
6
| “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 “非限定净资产--办学出资”
| § 根据实收资本的分类,结合“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办学出资”明细科目。
|
7
| “盈余公积”
| “非限定净资产--专用资金”
| § 根据“盈余公积”的科目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专用资金”明细科目。
|
8
|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 “非限定净资产--分配后结余”
| § 根据“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余额,并结合其他调整后,将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分配后结余”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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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营业外收入”、“递延收益”
| “限定性净资产--政府补助结余”、“限定性净资产--社会捐赠结余”
| § 根据原制度中“营业外收入”的发生额和“递延收益”余额分析,对于限定性的政府补助,填列“限定性净资产--政府补助结余”、“限定性净资产--社会捐赠结余”科目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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