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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2.管理原因调查工作组。由市监察局牵头,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总工会派员参加。负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有关单位及人员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和其他责任追究等建议,并起草本组专项分析报告。

  3.综合工作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公安局、交通局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派员参加。负责事故调查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调查材料,报送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并起草事故调查报告。

  (六)事故调查组的权利和义务。

  1.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调取相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2.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事故调查组要为其保密。

  4.事故调查组成员与所调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要做到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6.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7.各工作组调查报告意见不一致时,由综合工作组负责协商确定。

  三、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程序

  (一)组建事故调查组。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接到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成事故调查组,赶赴事故发生地,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证据保全。为及时、全面地收集和保护有关证据,事故调查组成立后,由技术原因调查工作组负责,立即通知肇事车辆隶属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封存以下档案、材料:

  1.肇事车辆在公安交警部门的注册登记档案,肇事驾驶人的驾驶档案及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肇事车辆的历史交通肇事记录等;

  2.肇事车辆在交通运管部门的入户档案,肇事车辆的维护和检测记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评定记录,肇事车辆变更记录,肇事车辆的以往交通肇事记录及违法记录,违法处理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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