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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潍政办发〔2010〕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监察局《关于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Ο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
(市安监局 市公安局 市交通局 市监察局)

  为规范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道路交通安全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过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我市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逐年下降,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是,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事故仍时有发生。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对于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建立事故预防推动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促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交通安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作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确保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真正落到实处,推动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好转,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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