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中心:牵头组织纳税人财务软件备案及分析工作,负责制定工作方案,监督工作进度,考核工作质量;负责指导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开展纳税人财务软件备案及分析工作;组织开发《湖南国税纳税人会计软件核算软件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制定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及归档所需软、硬件环境、存储介质等技术标准;负责组织对会计核算软件的代码研究、数据分析和技术建模;负责组织研发、试点和推广电子稽查取证分析系统;负责组织对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2.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协助开展纳税人财务软件备案及分析工作,参与制定工作方案,监督工作进度,考核工作质量;参与指导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开展纳税人财务软件备案及分析工作;参与开发《湖南国税纳税人会计软件核算软件备案管理系统》,提供相关业务需求;参与制定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及归档所需业务规范;参与对会计核算软件的数据分析和业务模型的建立,并提供相关业务需求。
3.稽查局:参与对会计核算软件的数据分析和业务模型的建立,提供相关业务需求;负责组织试点选案、推广电子稽查取证分析系统,提供相关业务支持;负责组织对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4.货物和劳务税处:参与对会计核算软件的数据分析和业务模型的建立,提供相关业务需求。
5.所得税处:参与对会计核算软件的数据分析和业务模型的建立,提供相关业务需求。
6.政策法规处:负责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及分析工作的政策性解释;负责对整个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及分析工作的实施过程提供相关法律支持;负责向总局统一提交备案及分析工作实施过程中需要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建议。
7.教育处:负责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及分析工作中相关培训的日常管理。
三、工作方案
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及分析工作将以现代化信息技术为依托,将备案及分析工作的范围从使用会计核算软件的纳税人向开发、销售会计核算软件的纳税人拓展,将备案及分析工作的内容从软件资料向软件实体拓展,将备案及分析工作的重点从传统的备案情况登记向备案软件和财务数据分析转移,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纳税人报备。纳税人按照《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及分析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2010〕131号)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核算软件的备案资料。
(二)税务机关受理备案资料。主管税务机关会计核算软件报备岗人员,负责受理、审核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的报备资料,并统一录入《湖南国税纳税人会计软件核算软件备案管理系统》,该项工作由信息中心派专人负责,相关业务部门配合。
(三)备案资料归档。纳税人报备后,会计核算软件报备岗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将《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等传递到相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对会计核算软件安装程序、使用说明书、数据字典等相关技术类报备资料由信息中心专人专柜,统一管理。
(四)备案工作监控。税收管理员应负责检查、督促纳税人履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义务,并对未按规定报送会计核算软件的,或报送的内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