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从事开发、销售会计核算软件的纳税人
除了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报备资料及内容要求报送本单位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下列资料:
(1)《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开发、销售类)(详见附件4)。纳税人应按照要求填写开发、销售会计核算软件的基本信息,并随同提交会计核算软件的安装程序、使用说明书、数据字典、开发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税务部门指定的相关资料。
(2)从事销售会计核算软件的纳税人,应填写报送《会计核算软件销售企业客户资料单》(详见附件5)。
3.纳税人无法按期呈报上述备案资料时,应填写《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延误说明单》(详见附件6),详细说明无法报备资料的名称、原因和相关改进措施,并随同其他报备资料交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4.本通知中所指会计核算软件包括财务管理软件和经营管理软件,其中,财务核算软件主要是指专门用于财务核算工作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经营管理软件主要是指用于记录、核算、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如:进销存系统、ERP系统、MIS系统、收银类软件系统(含税控和非税控类)。
(三)报备时限
1.对于本通知发放日之前已使用会计核算软件的纳税人,应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本通知要求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充备案。
对于本通知发放日之前已办理税务登记证,但未使用会计核算软件的纳税人,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对于本通知发放日之前已按照湘国税函〔2009〕82号文件要求履行相关报备义务的纳税人,经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后,已报备内容可不再重复报备。
2.对于本通知发放日之后新成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当会计核算软件发生升级、改版、变更等事项时,应自发生日起15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从事开发、销售会计核算软件的纳税人,其开发、销售的会计核算软件应提供符合《GB/T 19581-2004 信息技术 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的统一数据接口。
从事开发、销售会计核算软件的纳税人,当其开发、销售的会计核算软件首次卖出或发生改版、升级、变更等情况时,应在每月征期结束前,将上月会计核算软件的相关资料,作为当月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从事销售会计核算软件的纳税人,还应同时报送上月销售的客户详细资料。
5.从事开发、销售会计核算软件的纳税人,在做好日常报备的同时,还应履行临时报备义务,并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照要求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报备资料的管理
1.在信息中心增设会计核算软件报备岗,负责受理、审核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的报备资料,并统一录入《湖南国税纳税人会计软件核算软件备案管理系统》(由省局信息中心组织开发,5月全省推广上线)。在清查备案期间,该项工作由信息中心派专人负责,相关业务部门配合,需在大厅值守;待备案工作转入常态管理后,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岗位值守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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