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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3.征求的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4.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听证的。

  听证会由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参加听证会的代表根据拟决策事项涉及范围确定,代表人数不少于20人,行政管理相对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应当分别占一定比例。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论证,并出具书面审查报告。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职权;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经合法性审查后,由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决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审议。

  第九条 市政府集体讨论审议遵循以下程序:

  (一)承办单位作决策草案说明。说明应包括:实施该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有关专家和社会各界对方案的主要意见及意见的处理情况;方案实施后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等;

  (二) 列席会议的人员发表意见;

  (三)秘书长、副市长发表意见;

  (四) 市长发表意见并作出决定。

  市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暂缓决定期限不应超过1年。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重大行政决策需要请示报告上级政府、市委或依法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按程序报送。

  第十条 作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除涉密决策外,应当按照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执行机关应当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确保政令畅通。市政府办公室应当跟踪督查执行情况,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执行的监督。积极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市政协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认真听取社会各界的评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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