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0〕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0年4月20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八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保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监督等活动, 适用本规定。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决定的下列行政事项:
(一)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四)重大市政设施建设项目;
(五)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其他重大行政措施。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定:
(一)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