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 市规建局关于定向限价商品房管理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函〔2010〕1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市国土资源局 市规建局制定的《定向限价商品房管理意见》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四日
定向限价商品房管理意见
(泸州市国土资源局、泸州市规建局)
为保障民生工程和城市建设的顺利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房屋安置问题,根据《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定向限价商品房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定向限价商品房管理意见。
一、定向限价商品房的建设标准:定向限价商品房在一般商品房的建安基础上,增设水、电、气、闭路电视(不含机顶盒),防盗门,铝合金或塑钢外窗,厕所蹲便器,清水墙,砂灰地面,通讯等设施,保证水、电、气按一户一表一卡计量到户。
二、定向限价商品房的销售对象:定向限价商品房是市政府通过特定方式推出,专门用于因征地拆迁农转非的特殊商品房。其销售对象必须是定向限价商品房区域范围内的被征地拆迁群众,每人凭市土地统征和整理中心出具的购房证明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购房户不得转让购房证明,跨区域购买必须经土地统征和整理中心批准后才能购买。
三、定向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其销售价格是以市政府公布的各区域货币还房价标准为基数,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规建局参与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核准确定。凡政府设定的定向限价商品房未经政府批准,一律不得对外销售。购房户凭证明购房时,一证只能购一房,且购房面积人均控制在30平方米,以户为单位,超出享受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按定向限价房计价,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按商品房市场价计算。
四、定向限价商品房的优惠政策及土地出让方式:定向限价商品房享有以下优惠政策:城市建设配套费全免、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每平方米5元收取的,自来水配套费减免650元/户,天然气配套费减免500元/户。定向限价商品房用地一般采用拍卖的形式出让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