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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建局关于定向限价商品房管理意见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 市规建局关于定向限价商品房管理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函〔2010〕1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市国土资源局 市规建局制定的《定向限价商品房管理意见》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四日

定向限价商品房管理意见
(泸州市国土资源局、泸州市规建局)

  为保障民生工程和城市建设的顺利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房屋安置问题,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定向限价商品房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定向限价商品房管理意见。

  一、定向限价商品房的建设标准:定向限价商品房在一般商品房的建安基础上,增设水、电、气、闭路电视(不含机顶盒),防盗门,铝合金或塑钢外窗,厕所蹲便器,清水墙,砂灰地面,通讯等设施,保证水、电、气按一户一表一卡计量到户。

  二、定向限价商品房的销售对象:定向限价商品房是市政府通过特定方式推出,专门用于因征地拆迁农转非的特殊商品房。其销售对象必须是定向限价商品房区域范围内的被征地拆迁群众,每人凭市土地统征和整理中心出具的购房证明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购房户不得转让购房证明,跨区域购买必须经土地统征和整理中心批准后才能购买。

  三、定向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其销售价格是以市政府公布的各区域货币还房价标准为基数,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规建局参与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核准确定。凡政府设定的定向限价商品房未经政府批准,一律不得对外销售。购房户凭证明购房时,一证只能购一房,且购房面积人均控制在30平方米,以户为单位,超出享受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按定向限价房计价,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按商品房市场价计算。

  四、定向限价商品房的优惠政策及土地出让方式:定向限价商品房享有以下优惠政策:城市建设配套费全免、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每平方米5元收取的,自来水配套费减免650元/户,天然气配套费减免500元/户。定向限价商品房用地一般采用拍卖的形式出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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