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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公安机关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公安机关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

  现将市局制定的《上海公安机关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遵照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消防局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二○一○年六月二日

  上海公安机关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水平,前移火灾预防关口,增强社会火灾防控能力,确保本市火灾形势持续平稳、受控,坚决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全面贯彻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工作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全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现场会议精神和《公安部关于印发<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10〕1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本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19号)要求,市局决定从即日起至2012年,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三年的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以下简称“防火墙”工程)。具体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全面提高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安全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四个能力”,进一步推动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组织领导、监管、设施建设和检查考评“四项责任”,不断夯实农村、社区组织建设、设施建设、群防群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四个基础”,全面提高公安机关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消防宣传教育和社会管理创新“四个水平”,使本市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有效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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