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大拍卖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力促拍卖市场规范有序、健康正常的发展。各级、各部门要下大力气查处拍卖市场违法行为,对未经审批登记擅自开展拍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要从拍卖公告、拍卖标的展示、拍卖备案等方面的浅层次违法行为入手,充分利用拍卖备案、拍卖现场监管、社会举报投诉等提供的信息,结合查处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对拍卖企业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违纪的,监察部门要及时介入查处。
3.突出重点,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重点清理和纠正相关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发布拍卖公告(广告)、竞价公告、拍卖信息、竞价信息,违法举办拍卖活动的行为;查处拍卖企业违法拍卖行为,包括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不经拍卖程序处分拍卖标的;违规发布拍卖公告,诱导或阻扰竟买人参与竟争;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竟买人身份参与本公司组织的拍卖会并举牌应价;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本公司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故意隐满拍卖标的的真伪或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与竟买人恶意串通,给委托人或买受人造成损害的;在自己的拍卖活动中,采取恶意抬价或压价的方式给其他竟买人或受买人造成损失的;采取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等不正当行为的;拍卖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出租、转让拍卖经营权的;雇用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者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或雇用未与拍卖企业签订聘用合同的拍卖师主持活动的;擅自到异地挂牌或未经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开展拍卖活动不依法到工商机关办理备案的;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拍卖违法行为。
(三)第三阶段(2010年9月1-9月30日):总结阶段
各级、各部门要对此次拍卖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及时总结,克服难点、改进弱点、弥补盲点、总结经验、巩固成果、建立长效机制,使拍卖监管水平得到实质性提高,实现日常监管和长效监管的统一。
市级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拍卖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抽查问题突出、各方反映较多的企业。检查组采取走访调查、召开片区座谈会等方式听取相关政府部门、机构和拍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