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的通知
(湘牧渔发[2010]89号)
各市州畜牧水产局:
根据农业部2010年第3号令,我局制定了《湖南省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上报我局。
附件:湖南省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湖南省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
第一条 根据《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
《兽药GSP》)第
三十六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湖南省境内从事兽药经营和开展兽药监督管理,应遵守
《兽药GSP》和本细则。
第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应熟悉《
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GSP》等相关兽药管理法律法规,懂得所经营兽药的相关专业知识。
第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与经营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关专业初级或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动物疾病诊疗、疫病防控和使用兽药等专业知识。
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兽用生物制品专业知识。
第五条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在本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