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评审与命名
(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园林局牵头,市规建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文化局等单位抽调领导和专家组成评审组,邀请市人大进行指导,根椐各镇(乡)申报材料,对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申报镇(乡)进行综合评审验收,提出评审意见。
(二)对验收合格的镇(乡),市考核验收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名单,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命名、授牌表彰,向社会公布,并享受目标管理加分。
六、动态管理
对已命名的“市级园林镇(乡)”,每两年进行一次随机抽查,对抽查不符合市级园林镇(乡)标准的,将作出限期整改直至取消称号的处理。
附件4:
泸州市市级园林镇(乡)标准
一、认真执行《
城市绿化条例》、《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和相关方针、政策。按照职能分工的要求,配备专业园林绿化管理人员,职责明确,管理到位,管理制度健全。园林维护人员和资金落实到位,绿地维护良好,近三年无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二、镇(乡)总体规划已编制完成,其绿地系统、镇(乡)风貌和历史文化保护部分内容完整,符合《镇规划标准》要求;或已根据总体规划单独编制完成绿地系统、城镇风貌和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
三、绿化覆盖率不小于22%,建成区绿地率不小于1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小于3.5平方米,区间的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以内,人均公园绿地相差在2平方米以内。
四、至少有一座公园或广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公园或广场绿地率60%以上,植物配置合理,富有特色,规划建设管理具有较高水平。
五、文物古迹及相应绿化环境保护有力,地方特色突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健全;古典园林或历史名园已制定保护规划和实施计划,并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