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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级园林县城、园林镇(乡)创建活动的通知


  五、注重城市风貌的保护,突出文化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有效保护;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完善,效果明显。

  六、县城各单位庭院绿化美化工作普遍开展,涌现出一批“市级园林单位、园林小区”,获得市授予称号的占本县单位总数达30%以上。主干道沿街单位7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新建居住小区绿地率达30%以上,并辟有休息活动园地。

  七、积极开展庭院、阳台、屋顶、墙面等立体绿化美化活动,取得良好的效果。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实施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适龄公民尽责率在75%以上。组织开展绿地认建、认养等群众性绿化活动。

  八、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0%和60%以上,城市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用地面积地15%。

  九、县城生态环境良好,山体、水系及周边自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形成城效一体的优良环境;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火、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

  十、广场建设要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到60%以上,建筑小品,雕塑特色突出,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历史文化风貌,立体绿化效果明显。

  十一、县城环境综合治理效果明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70%以上,污水处理率60%以上,大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达到240天,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

  十二、人均拥有道路面积6平方米以上,用水普及率90%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100%,县城照明科学合理,道路亮灯率95%以上,每万人拥有公厕3座以上。

  十三、领导重视绿化美化城市环境、改善城市生态工作,指导思想明确,措施得力,城市重点园林的设计、建设、管理达到全市先进水平或获得奖励。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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