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报县城创建工作的文字汇报、音像材料。下列材料须提供光盘:
1. 创建市级园林县城情况汇报,县城现状图以及影像资料;
2. 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概况、基础设施情况以及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3. 园林绿化规划及实施情况的说明(公园、游园绿地、广场建设与管理情况;大环境绿化建设、自然资源保护利用情况等有关材料);
4. 绿化管理情况的说明(制度建设、养护管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以及创建园林式单位、城市全民义务植树等群众性绿化活动开展情况等有关资料)。
五、评审与命名
(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由市园林局牵头,市规建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文化局等单位抽调领导和专家组成评审组,邀请市人大进行指导,根椐各县城申报材料,对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申报县城进行综合考核验收,提出评审意见。
(二)对验收合格的县城,市考核验收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名单,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命名、授牌表彰,向社会公布,并享受目标管理加分。
六、动态管理
对已命名为“市级园林县城”实行复查制,每两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市级园林县城”称号,对复查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消“市级园林县城”称号。
附件2:
泸州市市级园林县城标准
一、按照市级政府职能分工的要求,建立健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机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管理法规、制度健全。园林维护队伍和资金落实到位,绿地维护良好,无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二、完成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并严格实施,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建立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
三、公共绿地布局合理,服务半径达500米(1000平方米以上公共绿地)的要求;城市绿化覆盖率不小于25%,建城区绿地率不小于17%,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成果达到全市先进水平。
四、至少有1座面积在3公顷以上的公园或2座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公园符合《公园设计规范》要求,植物配置合理,富有特色,规划建设管理具有较高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