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区、县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全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扣除提取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保证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中央代发的地方债券资金,各区、县要优先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2.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市级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制度,加大对区、县支持力度。在中央和省级廉租住房补助基础上,市级财政再给予一定配套补助,重点支持廉租住房工作开展较好、保障任务较重的困难区、县。
3. 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政府投融资机构,搭建融资平台,积极争取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鼓励低收入居民家庭及其所在单位出资等方式拉动效应。
(二)落实土地供应和各项优惠政策
各区、县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落实支持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切实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确保按期开工建设。配建廉租住房的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或收回条件,要作为土地划拨或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廉租住房项目要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对其它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建设项目,各地应优先列入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积极落实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优先组织实施相关的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各项审批手续办理。
(三)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多渠道筹措房源
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大范围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集中改善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城市棚户区、独立工矿(煤矿)棚户区等各类棚户区(含危旧房,下同)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为集中的,要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在政策与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对棚户区改造中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的非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税费等优惠政策。各、区县要按照廉租住房三年规划的要求,同步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要优先通过市场开发、经济适用住房(职工集资建房)等方式解决棚户区居民和职工的住房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