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通过新建(配建)、购置、改造、政府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采用统一集中建设和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两种方式相结合,集中建设和配建的具体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有关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规模,以及实物配租需要量等因素确定。政府采购廉租住房的,不得采购现房;采购在建住房的,须保证中央及省补助资金全部形成新的实物工作量。
2. 鼓励各区、县结合各类棚户区改造,通过拆迁安置住房(永久性实物安置或货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公房安置等方式,多渠道、多途径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房源,更好、更快地解决上述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通过以上方式解决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纳入本规划范畴管理及考核。
3. 鼓励各区、县结合地方实际,调整租赁补贴发放方式,加快发放进度。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出租赁补贴申请,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即可发放租赁补贴。各地应采取措施,保证资金用于改善保障对象的居住条件。租赁补贴可以分批分期集中统一发放,也可以审核一户发放一户,具体方式由区、县自行确定,但应尽快将租赁补贴发到保障对象手中。
(二)保障标准
1. 各区、县要合理确定低收入线划分标准和住房困难面积标准,放宽限制条件,将更多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特别是居住在各类棚户区中的困难职工家庭纳入保障范畴。低收入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等确定。原则上低收入线可以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确定,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应达到当地上年度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40%。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放宽保障条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确定。
2.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左右,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保证基本的居住功能。租赁补贴额根据当地平均市场租金标准、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
3. 通过各类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货币安置或实物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或其它住房解决的,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