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植物保护机构负责指导与管理。
第六条 取得工商登记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可以向省植保植检站申请使用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标志:
(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资仓储条件。
(二)具有从事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经营服务发展规划(服务区域、作物、面积)。
(三)具有一名以上专职植保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与服务面积相适应的动力植保机械。
(五)具有与服务面积相适应的专业防控作业队伍。
(六)具有组织章程、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合同和可追溯的作业档案。
第七条 申请使用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标志应当提供注册登记证正本及其复印件、经营服务发展规划、组织章程、管理制度、服务合同、机防队员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第八条 对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植保植检站签发“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标志授权使用通知书”。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应按标志使用规定的要求,规范使用标志,切实维护标志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第九条 鼓励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社(协会)、社会组织、乡村集体组织、种植大户及个人开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经营服务。
第十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植物保护机构,对辖区内的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应当实行建档管理,定向定期指导、年度考核评估。
第十一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植物保护机构应对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提供农作物病虫害发生、防治技术等信息,为专业化防治组织从业人员提供技能培训服务,宣传引导农民接受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
第十二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植物保护机构应根据当地各类农作物病虫害发生和防治实际情况,制订专业化服务组织合理收费标准和主要农作物主要病虫危害允许损失率标准及主要病虫危害损失超标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