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六)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七)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八)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九)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第三十七条 移民新村公益设施和基础设施完工,经验收合格后,及时交接给移民村管理和使用。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接管公益设施和基础设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接管;逾期仍不接管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设施毁损或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借用资质或挂靠施工企业,参与移民新村建设的施工企业依照建设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移民新村建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迁入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擅自调整或修改移民新村建设规划设计的;
(二)不依法履行职责,影响移民新村建设或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
(三)挪用移民新村建设资金或造成移民新村建设资金重大损失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拨付移民新村建设资金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南阳市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