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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新闻出版局,南铁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5号)的有关规定,音像制品市场管理职责由自治区文化厅划入自治区新闻出版局。为加强音像市场管理,构建完善以“四大准入”为基础的新闻出版行业管理体系,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和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音像制品进口及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08年第1号)以及《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开展全区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高举旗帜、围绕中心、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体要求,转变职能,优化服务,强化管理。通过审核登记换证逐级落实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音像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努力营造包括音像制品在内的出版物大市场,提高音像市场的集约化程度;掌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和音像市场发展的基本情况。

  通过审核登记换证工作努力实现音像市场的优胜劣汰,对严重违规、不符合资质条件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坚决不予登记换证,进一步推动音像市场退出机制的建立,增强音像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促进音像产业持续稳定发展。

  二、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范围

  参加审核登记换证的单位为领取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

  三、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时间

  审核登记换证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到2010年5月底结束。

  四、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组织实施

  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市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此次审核登记换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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