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10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新闻出版局(文化新闻出版局)、南宁铁路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广西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全区出版物发行单位: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有关文件精神,为全面、真实掌握我区行业状况,加强出版物发行单位管理,促进全区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局决定从即日起,开展2010年广西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换证工作,现就有关年度核验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工作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体要求,围绕建设新闻出版强国,以科学管理、强化服务加快发行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结构调整,在发展中促转变,在转变中谋发展。通过年度核验,完善宏观调控机制,增强产业政策引导,全面掌握发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引导规范网上书店等新业态的发展,大力推动全国性出版物物流中心的建设,建立完善规模以上发行企业数据库,培育行业骨干企业,鼓励支持骨干企业实施跨地区、跨媒体、跨行业发展,对严重违规、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发行单位坚决不予通过年度核验,推动发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年度核验换证工作的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企业、单位及个人,含2009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发行单位。
三、年度核验换证工作的时间
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换证时间为2010年3月10日起至6月10日止。各市新闻出版局(文化新闻出版局)应于2010年6月10日前完成年度核验换证工作并上报工作总结。
四、年度核验换证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出版物总发行企业、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的年度核验工作。
(二)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负责全区出版物批发企业、区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网上书店和跨省(区、市)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等组织机构的年度核验工作。
(三)各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物零售单位及在自治区内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等发行单位的年度核验换证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物批发单位年度核验的初审工作。
(四)各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将此通知下发给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包括批发、零售)。
五、年度核验换证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企业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一年来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如存在上述问题应督促企业及时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二)按照《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检查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三)总结企业2009年一年来的经营状况,包括出版物发行品种、数量、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及库存等情况。
六、核验换证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一)《2010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附件1,发行单位填报)。
(二)《2009年度年检补充登记表》(附件2,发行单位填报)。
(三)发行单位的自查报告(即年检总结)。
(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网上年度核验填报回执。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批发企业、全国和区域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网上书店、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零售单位须登陆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系统(www.gapp.gov.cn),填报数据后自动生成年度核验回执。
(七)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有关文字材料和报表一式三份,由负责年度核验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发行单位分别留存一份。
总署直接负责年度核验的企业(出版物总发行企业、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材料一式三份,一份报总署,其余二份分别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和发行单位留存。
七、年度核验换证的条件
(一)准予年度核验。
对符合《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发行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自查报告和《2010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表》的企业,准予核验。对通过核验的,更换《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年度核验换证。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取得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的;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