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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2010年6月28日)

  一、严格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从2010年4月30日起,59个试点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在省统一采购限价公布和实施前,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药品(包括2010年4月30日前已采购库存的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省统一采购限价公布和实施后,要在省公布的最高采购限价内(其中包含配送费用,下同)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中现行采购价格高于公布的最高采购限价的必须降至公布的采购限价;现行采购价格低于公布的最高采购限价的按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试点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省采购限价之内,通过谈判确定的本区域内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统一采购价格,要抄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在改革中,各试点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及增补的非基本药物原来的销售价格、进价、实行零差率后的新价格张榜公布,并在收费窗口悬挂12358举报电话温馨提示牌,方便群众监督执行。
  二、加强基本药物价格动态监测和跟踪调查。各试点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抓好对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后医疗机构实际采购品种、数量、结构和价格的监测分析,以及跟踪调查反馈工作。对于实际成交价与省统一采购限价相差悬殊的,或价格调整后市场供应出现紧张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物价局反映,并提出对策建议。
  三、开展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各试点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在近期开展一次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违法违规涨价,不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省物价局也将组织力量,到各地巡查,确保基本药物各项价格政策执行到位。
  四、认真落实医药价格公示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维持不变,不得提高;随着医改不断深入,逐步加以理顺。各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常用基本药物(包括经批准允许使用的非基本药物)销售价格和经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必须严格执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对住院病人当天发生的费用按明细项目(包括医疗服务 、药品和材料)逐笔登记,做到一日一清。患者出院时,按清单所列金额付费,与清单不符的费用患者有权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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