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2009年中央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环境监测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环办发[2010]97号)
各有关市(州)、县(市)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09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环境监测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环办函[2010]68号)精神,现就我省项目实施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项目管理
各有关单位和环保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项目实施工作,确保资金安全有效,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各地不得随意调整建设内容,个别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上报环境保护厅汇总后报送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批准,方可调整。
二、积极协调,落实配套资金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各项目有关环保局,要建立专项资金项目专户专账,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方案中“本项目需在地方配套资金按时、足额配套到位后实施”的要求,及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将配套资金转入项目建设专用帐户,确保项目按期顺利执行。各项目有关单位请于2010年7月10日前将配套资金转账凭证复印件传真至环境保护厅监测处(传真:028-86132540)。
三、集中采购,分级组织支付
按照环境保护部“原则上由各省(区)环保厅(局)负责组织实施,环境保护部负责监督”的项目实施要求,经研究,本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分级支付。由环境保护厅监测处依据环境保护部建设方案,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并负责相关采购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各有关环保局、监测站等最终用户要做好仪器设备到位后的验收及人员培训工作,全面掌握新采购仪器的操作使用,做到有问题能够在试用期间及时发现并解决。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要严格按合同执行支付。
饮用水源地水质全分析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涉及的标准样品配备由各项目单位参照环保部建设方案相关技术规定自行采购。该项目的技术培训由环境保护部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统一组织安排,费用由各单位在项目培训费中列支。
如有节余资金,可用于本项目的备品、备件采购及老旧设备报废更新,节余资金的使用情况需上报环境保护厅,由环境保护厅统一报环境保护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