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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国库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国库管理的通知
(沪财社[2010]17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2009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0〕18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意见》(财预〔2009〕376号)的相关要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为政府性基金应纳入地方国库管理,编制基金预算。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市财政专户管理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已于2010年3月底全部纳入国库管理,为实行市区县残保金同步国库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财政局须在2010年6月30日前将区县财政专户中的残保金滚存结余全部缴入财政国库。
  二、从2010年起,分配给区县的残保金在每年12月通过收入调库的方式由市级国库调入区县级国库, 2009年的收入分配和调库在2010年4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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