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积极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开展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结算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4)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科学论证、有序开展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整合。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保监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4.进一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主要工作目标:
(1)继续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不少于6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发展改革委负责)
(2)规范基本药物招标配送,落实基本药物以自治区为单位招品种规格、招数量、招价格、招厂家,逐步实现基本药物全区统一价,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密切跟踪监测基本药物市场价格和供应变化,适时调整零售指导价格。(发展改革委负责)
(4)推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在试点范围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卫生厅负责)
(5)全面提高和完善307种国家基本药物的质量标准,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完善地市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评价体系。(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6)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7)密切跟踪了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流通行业的影响,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商务厅负责)
5.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主要工作目标:
(1)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多渠道补偿,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政府投入政策,保障其正常运行。(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2)鼓励地方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3)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探索规范合理的补偿办法。(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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