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覆盖面,参保人数达到550万人。进一步做好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大学生、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参保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2)基本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3)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参合率稳定在97%以上。(卫生厅负责)
2.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主要工作目标:
(1)提高筹资标准。各级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分别负责)
(2)加快推进门诊统筹。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扩大到60%的统筹地区,新农合门诊统筹达到56%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行探索、总结经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明显高于医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3)提高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医保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60%以上,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50%(其中县及县以下报销比例不低于60%),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有所提高。所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4)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在资助城乡所有低保对象、五保户参保的基础上,对其经医保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逐步开展门诊救助,取消住院救助病种限制。探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民政厅负责)
(5)开展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卫生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3.提高基本医保基金管理水平。主要工作目标:
(1)大力推广统筹地区就医“一卡通”等办法,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在80%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地区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患者只需支付自付的医疗费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2)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选择50种左右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按临床路径管理和试点方案要求,在试点医院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选择重点病种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