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0〕5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条例》规定,较大特种设备事故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由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成员单位包括安监、公安、监察、工会、检察等部门。必要时,由省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
二、除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地外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按《条例》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按照《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报告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有关部门、单位对批复中处理决定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报当地人民政府。